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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农业农村部关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2-25 09:48:33    点击量: 8211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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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包括啥?

《通知》明确,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2注意四大重点!

12月19日,《》记者座谈会。   农视网记者/摄

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通知》在哪些政策方面作了改进突破?

在原有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支持政策基础上,《通知》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突破。改进后的政策规定,归纳起来,有5个突出的方面:

一是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是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全国各地、各类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体现各地差别化政策,调研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这方面意愿。需要强调的事,为了巩固今年刚刚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五是简化用地取得方式。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2月19日,《》记者座谈会。    农视网记者/摄

一是省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通知》明确的管理原则和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设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范围、明确用地规模、细化用地取得程序。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注意与以往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好已建和在建设施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二是市、县做好具体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把服务当作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日常管理。要把握好设施建设 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是否符合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等情况,确保符合实际。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要补划的,要严格落实补划。要指导督促乡级政府及时汇交信息,并按要求做好上图入库工作。

三是部、省级强化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将建立监测监管系统,要求各地将信息在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开展核实监督,掌握动态趋势,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及时纠正,确保农地农用。

前一阶段在全国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一次又印发管理的通知,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我们结合各地各方面对发展设施农业提出的一些用地需求,充分征求了基层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意见建议,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一是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既保留了2010年155号文、2014年127号文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也延续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一些政策举措,比如在看护房用地规模上,继续保持专项行动期间制定的整治整改标准。二是保障了设施农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通知》中充分考虑了种植、养殖等不同设施生产形式,产前、产中、产后等不同设施生产环节,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不同用地类型的需要,对直接用于设施农业生产和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了全方位的政策保障。三是保护了设施农业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通知》主要是从宏观管控方面提出管理的原则要求,在用地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留出了政策空间,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办法,激发设施农业内部潜力,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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